ISO14001:2015 與 2004版對照表!
ISO14001:2015 to ISO 14001:2004
環境管理體系新舊版標準要求對照表
ISO 14001:2015 |
ISO 14001:2004 |
4 組織所處的環境 |
4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
4.1 理解組織及其所處環境 組織應確定與其宗旨相關并影響其實現環境管理體系預期結果的能力的外部和內部問題。這些問題應包括受組織影響的或能夠影響組織的環境狀況。 |
無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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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理解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 組織應確定: a)與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相關方; b)這些相關方的有關需求和期望(即要求); c)這些需求和期望中哪些將成為其合規義務。 |
無此要求 |
4.3 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 組織應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邊界和適用性,以界定其范圍。 確定范圍時組織應考慮: a)4.1所提及的內、外部問題; b)4.2所提及的合規義務; c)其組織單元、職能和物理邊界; d)其活動、產品和服務; e)其實施控制與施加影響的權限和能力。 范圍一經確定,在該范圍內組織的所有活動、產品和服務均須納入環境管理體系。 應保持范圍的文件化信息,并可為相關方獲取。 |
4.1 總要求 組織應界定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并形成文件。 |
4.4 環境管理體系 為實現組織的預期結果,包括提高其環境績效,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包括所需的過程及其相互作用。 組織建立并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應考慮4.1和4.2獲得的知識。 |
4.1 總要求 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確定如何實現這些要求,并形成文件。 組織應界定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并形成文件。 |
5領導作用 |
無此要求 |
5.1領導作用和承諾 最高管理者應證實其在環境管理體系方面的領導作用和承諾,通過: a)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負責; b)確保建立環境方針和環境目標,并確保其與組織的戰略方向及所處的環境相一致; c)確保將環境管理體系要求融入組織的業務過程; d)確保可獲得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 e)就有效環境管理的重要性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進行溝通; f)確保環境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 g)指導并支持員工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做出貢獻; h)促進持續改進; i)支持其他相關管理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證實其領導作用。 注:本標準所提及的“業務”可從廣義上理解為涉及組織存在目的的那些核心活動。 |
無此要求 |
5.2環境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在確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建立、實施并保持環境方針,環境方針應: a)適合于組織的宗旨和組織所處的環境,包括其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規模和環境影響; b)為制定環境目標提供框架; c)包括保護環境的承諾,其中包含污染預防及其他與組織所處環境有關的特定承諾; 注:保護環境的其他特定承諾可包括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 d)包括履行其合規義務的承諾; e)包括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以提高環境績效的承諾。 環境方針應: ——保持文件化信息; ——在組織內得到溝通; ——可為相關方獲取。 |
4.2 環境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確定本組織的環境方針,并在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確保其: a)適合于組織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規模和環境影響; b)包括對持續改進和污染預防的承諾; c)包括對遵守與其環境因素有關的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d)提供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框架; e)形成文件,付諸實施,并予以保持; f)傳達到所有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 g)可為公眾所獲取。 |
5.3 組織的崗位、職責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在組織內部分配并溝通相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對下列事項分配職責和權限: a)確保環境管理體系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b)向最高管理者報告環境管理體系的績效,包括環境績效。 |
4.4.1 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管理者應確保為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提供必要的資源。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和專項技能、組織的基礎設施,以及技術和財力資源。 為便于環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應對作用、職責和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形成文件,并予以傳達。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任命專門的管理者代表,無論他(們)是否還負有其他方面的責任,應明確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便: a)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與保持環境管理體系; b)向最高管理者報告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以供評審,并提出改進建議。 |
6 策劃 |
無此要求 |
6.1 應對風險和機遇的措施 |
無此要求 |
6.1.1 總則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6.1.1至6.1.4的要求所需的過程。 策劃環境管理體系時,組織應考慮: a)4.1所提及的問題; b)4.2所提及的要求; c)其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 并且,應確定與環境因素(見6.1.2)、合規義務(見6.1.3)、4.1和4.2中識別的其他問題和要求相關的需要應對的風險和機遇,以: ——確保環境管理體系能夠實現其預期結果; ——預防或減少不期望的影響,包括外部環境狀況對組織的潛在影響; ——實現持續改進。 組織應確定其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的潛在緊急情況,特別是那些可能具有環境影響的潛在緊急情況。 組織應保持: ——需要應對的風險和機遇的文件化信息; ——6.1.1至6.1.4中所需過程的文件化信息,其程度應足以確信這些過程按策劃實施。 |
無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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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環境因素 組織應在所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確定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夠控制和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及其相關的環境影響。此時應考慮生命周期觀點。 確定環境因素時,組織必須考慮: a)變更,包括已納入計劃的或新的開發,以及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 b)異常狀況和可合理預見的緊急情況。 組織應運用所建立的準則,確定那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即重要環境因素。 適當時,組織應在其各層次和職能間溝通其重要環境因素。 組織應保持以下內容的文件化信息: ——環境因素及相關環境影響; ——用于確定其重要環境因素的準則; ——重要環境因素。 注:重要環境因素可能導致與有害環境影響(威脅)或有益環境影響(機會)相關的風險和機遇。 |
4.3.1 環境因素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 a)識別其環境管理體系覆蓋范圍內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夠控制、或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此時應考慮到已納入計劃的或新的開發、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等因素; b)確定對環境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即重要環境因素)。 組織應將這些信息形成文件并及時更新。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重要環境因素加以考慮。 |
6.1.3 合規義務 組織應: a)確定并獲取與其環境因素有關的合規義務; b)確定如何將這些合規義務應用于組織; c)在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其環境管理體系時必須考慮這些合規義務。 組織應保持其合規義務的文件化信息。 注:合規義務可能會給組織帶來風險和機遇。 |
4.3.2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 a)識別適用于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獲取這些要求的渠道; b)確定這些要求如何應用于組織的環境因素。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這些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加以考慮。 |
6.1.4 措施的實施 組織應策劃: a)采取措施管理其: 1)重要環境因素; 2)合規義務; 3)6.1.1所識別的風險和機遇。 b)如何: 1)在其環境管理體系過程(見6.2,7,8和9.1)中或其他業務過程中融入并實施這些措施; 2)評價這些措施的有效性(見9.1)。 當策劃這些措施時,組織應考慮其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 |
無此要求 |
6.2 環境目標及其實現的策劃 |
4.3.3 目標、指標和方案 組織應針對其內部各個職能和層次,建立、實施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如可行,目標和指標應可測量。目標和指標應符合環境方針,包括對污染預防、持續改進和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組織在建立和評審目標和指標時,應考慮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以用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此外,還應考慮可選的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觀點。 組織應制定、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用于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方案,其中應包括: a)規定組織內各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目標和指標的職責; b)實現目標和指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
6.2.1 環境目標 組織應針對其相關職能和層次建立環境目標,此時須考慮組織的重要環境因素及相關的合規義務,并考慮其風險和機遇。 環境目標應: a)與環境方針一致; b)可測量(可行時); c)得到監視; d)予以溝通; e)適當時予以更新。 組織應保持環境目標的文件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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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實現環境目標措施的策劃 策劃如何實現環境目標時,組織應確定: a)要做什么; b)需要什么資源; c)由誰負責; d)何時完成; e)如何評價結果,包括用于監視實現其可測量的環境目標的進程所需的參數(見9.1.1)。 組織應考慮如何能將實現環境目標的措施融入其業務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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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支持 |
無此要求 |
7.1 資源 組織應確定并提供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 |
4.4.1 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管理者應確保為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提供必要的資源。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和專項技能、組織的基礎設施,以及技術和財力資源。 |
7.2能力 組織應: a)確定在其控制下工作,對組織環境績效和履行合規義務的能力有影響的人員所需的能力; b)基于適當的教育、培訓或經歷,確保這些人員能夠勝任工作; c)確定與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相關的培訓需求; d)適當時,采取措施以獲得所必需的能力,并評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注:適當措施可能包括,例如:向現有員工提供培訓和指導,或重新委派其職務;或聘用、雇傭勝任的人員。 組織應保留適當的文件化信息作為能力的證據。 |
4.4.2 能力、培訓和意識 組織應確保所有為它或代表它從事被確定為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工作的人員,都具備相應的能力。該能力基于必要的教育、培訓或經歷。組織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組織應確定與其的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培訓需求并提供培訓,或采取其他措施來滿足這些需求。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使為它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員都意識到: a)符合環境方針與程序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b)他們工作中的重要環境因素和實際的或潛在的環境影響,以及個人工作的改進所能帶來的環境效益; c)他們在實現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符合性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d)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
7.3 意識 組織應確保在其控制下工作的人員意識到: a)環境方針; b)與他們的工作相關的重要環境因素和相關的實際或潛在的環境影響; c)他們對環境管理體系有效性的貢獻,包括對提高環境績效的貢獻; d)不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包括未履行組織的合規義務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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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信息交流 |
4.4.3 信息交流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有關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的: a)組織內部各層次和職能間的信息交流; b)與外部相關方聯絡的接收、形成文件和回應。 |
7.4.1 總則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與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內部與外部信息交流所需的過程,包括: a)信息交流的內容; b)何時進行信息交流; c)與誰進行信息交流; d)如何進行信息交流。 策劃信息交流過程時,組織應: ——考慮其合規義務; ——確保所交流的環境信息與環境管理體系形成的信息一致且真實可信。 組織應對其環境管理體系相關的信息交流做出響應。 適當時,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其信息交流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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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內部信息交流 組織應: a)在其各職能和層次間就環境管理體系的相關信息進行內部信息交流,適當時,包括交流環境管理體系的變更; b)確保其信息交流過程能夠促使在其控制下工作的人員對持續改進做出貢獻。 |
無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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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內部信息交流 組織應按其建立的信息交流過程的規定及其合規義務的要求,就環境管理體系的相關信息進行外部信息交流。 |
組織應決定是否就其重要環境因素與外界進行信息交流,并將決定形成文件。如決定進行外部交流,則應規定交流的方式并予以實施。 |
7.5文件化信息 |
4.4.4 文件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 b)對環境管理體系覆蓋范圍的描述; c)對環境管理體系主要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以及相關文件的查詢途徑; d)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包括記錄; e)組織為確保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過程進行有效策劃、運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和記錄。 |
7.5.1 總則 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應包括: a)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化信息; b)組織確定的實現環境管理體系有效性所必需的文件化信息。 注:不同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文件化信息的復雜程度可能不同,取決于: ——組織的規模及其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的類型; ——證明履行其合規義務的需要; ——過程的復雜性及其相互作用; ——在組織控制下工作的人員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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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創建和更新 創建和更新文件化信息時,組織應確保適當的: a)識別和描述(例如:標題、日期、作者或文獻編號); b)形式(例如:語言文字、軟件版本、圖表)與載體(例如:紙質、電子); c)評審和批準,以確保適宜性和充分性。 |
4.4.5 文件控制 應對本標準和環境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進行控制。記錄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文件,應按照4.5.4的要求進行控制。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規定: a)在文件發布前進行審批,確保其充分性和適宜性; b)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和更新,并重新審批; c)確保對文件的更改和現行修訂狀態做出標識; d)確保在使用處能得到適用文件的有關版本; e)確保文件字跡清楚,易于識別; f)確保對策劃和運行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外來文件做出標識,并對其發放予以控制; g)防止對過期文件的非預期使用。如須將其保留,要做出適當的標識。 |
7.5.3 文件化信息的控制 環境管理體系及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化信息應予以控制,以確保其: a)在需要的時間和場所均可獲得并適用; b)受到充分的保護(例如:防止失密、不當使用或完整性受損)。 為了控制文件化信息,適用時,組織應采取以下措施: ——分發、訪問、檢索和使用; ——存儲和保護,包括保持易讀性; ——變更的控制(例如:版本控制); ——保留和處置。 組織應識別所確定的對環境管理體系策劃和運行所需的來自外部的文件化信息,適當時,應對其予以控制。 注:“訪問”可能指只允許查閱文件化信息的決定,或可能指允許并授權查閱和更改文件化信息的決定。 |
4.5.4 記錄控制 組織應根據需要,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記錄,用來證實對環境管理體系及本標準要求的符合,以及所實現的結果。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記錄的標識、存放、保護、檢索、留存和處置。 環境記錄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具有可追溯性。 |
8運行 |
4.4.6 運行控制 組織應根據其方針、目標和指標,識別和策劃與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有關的運行,并確保其通過下列方式在規定的條件下進行: a)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多個成文的程序,以控制因缺乏程序文件而導致偏離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的情況; b)在程序中規定運行準則; c)對于組織使用的產品和服務中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應建立、實施并保持程序,并將適用的程序和要求通報供方及合同方。 |
8.1 運行的策劃和控制 組織應建立、實施、控制并保持滿足環境管理體系要求以及實施6.1和6.2所識別的措施所需的過程,通過: ——建立過程的運行準則; ——按照運行準則實施過程控制。 注:控制可包括工程控制和程序控制。控制可按層級(例如:消除、替代、管理)實施,并可單獨使用或結合使用。 組織應對計劃內的變更進行控制,并對非預期性變更的后果予以評審,必要時,應采取措施降低任何有害影響。 組織應確保對外包過程實施控制或施加影響。應在環境管理體系內規定對這些過程實施控制或施加影響的類型與程度。 從生命周期觀點出發,組織應: a)適當時,制定控制措施,確保在產品或服務設計和開發過程中,考慮其生命周期的每一階段,并提出環境要求; b)適當時,確定產品和服務采購的環境要求; c)與外部供方(包括合同方)溝通其相關環境要求; d)考慮提供與產品或服務的運輸或交付、使用、壽命結束后處理和最終處置相關的潛在重大環境影響的信息的需求。 組織應保持必要的文件化信息,以確信過程已按策劃得到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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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應急準備和響應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對6.1.1中識別的潛在緊急情況進行應急準備并做出響應所需的過程。 組織應: a)通過策劃措施做好響應緊急情況的準備,以預防或減輕它所帶來的有害環境影響; b)對實際發生的緊急情況做出響應; c)根據緊急情況和潛在環境影響的程度,采取相適應的措施預防或減輕緊急情況帶來的后果; d)可行時,定期試驗所策劃的響應措施; e)定期評審并修訂過程和策劃的響應措施,特別是發生緊急情況后或進行試驗后; f)適用時,向有關的相關方,包括在組織控制下工作的人員提供應急準備和響應相關的信息和培訓。 組織應保持必要的文件化信息,以確信過程按策劃予以實施。 |
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識別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故,并規定響應措施。 組織應對實際發生的緊急情況和事故做出響應,并預防或減少隨之產生的有害環境影響。 組織應定期評審其應急準備和響應程序,必要時對其進行修訂,特別是當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后。對其進行修訂。 可行時,組織還應定期試驗上述程序。 |
9 績效評價 |
無此要求 |
9.1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 |
4.5.1 監視和測量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對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運行的關鍵特性進行例行監測和測量。程序中應規定將監測環境績效、適用的運行控制、目標和指標符合情況的信息形成文件。 組織應確保所使用的監測和測量設備經過校準或驗證,并予以妥善維護,且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
9.1.1總則 組織應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其環境績效。 組織應確定: a)需要監視和測量的內容; b)適用時,監視、測量、分析與評價的方法,以確保有效的結果; c)組織評價其環境績效所依據的準則和適當的參數; d)何時應實施監視和測量; e)何時應分析和評價監視和測量結果。 適當時,組織應確保使用經校準或經驗證的監視和測量設備,并對其予以維護。 組織應評價其環境績效和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組織應按其建立的信息交流過程的規定及其合規義務的要求,就有關環境績效的信息進行內部和外部信息交流。 組織應保留適當的文件化信息,作為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結果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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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合規性評價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評價其合規義務履行情況所需的過程。 組織應: a)確定實施合規性評價的頻次; b)評價合規性,必要時采取措施; c)保持其合規情況的知識和對其合規情況的理解。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合規性評價結果的證據。 |
4.5.2 合規性評價 4.5.2.1 為了履行遵守法律法規要求的承諾,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定期評價對適用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 組織應保存對上述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4.5.2.2 組織應評價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這可以和4.5.2.1中所要求的評價一起進行,也可以另外制定程序,分別進行評價。 組織應保存對上述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
9.2內部審核 |
4.5.5 內部審核 組織應確保按照計劃的時間間隔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內部審核。目的是: a)判定環境管理體系: 1)是否符合組織對環境管理工作的預定安排和本標準的要求; 2)是否得到了恰當的實施和保持。 b)向管理者報告審核結果。 組織應策劃、制定、實施和保持一個或多個審核方案,此時,應考慮到相關運行的環境重要性和以往審核結果。 應制定、實施和保持一個或多個審核程序,用來規定: ――策劃和實施審核及報告審核結果、保存相關記錄的職責和要求; ――審核準則、范圍、頻次和方法。 審核員的選擇和對審核的實施均應確保審核過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
9.2.1總則 組織應按計劃的時間間隔實施內部審核,以提供下列環境管理體系的信息: a)是否符合: 1)組織自身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 2)本標準的要求; b)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實施和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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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內部審核方案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內部審核方案,包括實施審核的頻次、方法、職責、策劃要求和內部審核報告。 建立內部審核方案時,組織必須考慮相關過程的環境重要性、影響組織的變化以及以往審核的結果。 組織應: a)規定每次審核的準則和范圍; b)選擇審核員并實施審核,確保審核過程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c)確保向相關管理者報告審核結果。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審核方案實施和審核結果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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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管理評審 最高管理者應按計劃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管理評審應包括對下列事項的考慮: a)以往管理評審所采取措施的狀況; b)以下方面的變化: 1)與環境管理體系相關的內外部問題; 2)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包括合規義務; 3)其重要環境因素; 4)風險和機遇。 c)環境目標的實現程度; d)組織環境績效方面的信息,包括以下方面的趨勢: 1)不符合和糾正措施; 2)監視和測量的結果; 3)其合規義務的履行情況; 4)審核結果。 e)資源的充分性; f)來自相關方的有關信息交流,包括抱怨; g)持續改進的機會。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包括: ——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結論; ——與持續改進機會相關的決策; ——與環境管理體系變更的任何需求相關的決策,包括資源; ——環境目標未實現時需要采取的措施; ——如需要,改進環境管理體系與其他業務過程融合的機遇; ——任何與組織戰略方向相關的結論。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管理評審結果的證據。 |
4.6 管理評審 最高管理者應按計劃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評審應包括評價改進的機會和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修改的需求,包括環境方針、環境目標和指標修改需求。應保存管理評審記錄。 管理評審的輸入應包括: a)內部審核和合規性評價的結果; b)來自外部相關方的交流信息,包括抱怨; c)組織的環境績效; d)目標和指標的實現程度; e)糾正和預防措施的狀況; f)以前管理評審的后續措施; g)客觀環境的變化,包括與組織環境因素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發展變化; h)改進建議。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包括為實現持續改進的承諾而作出的,與環境方針、目標以及其他環境管理體系要素的修改有關的決策和行動。 |
10 改進 |
無此要求 |
10.1 總則 組織應確定改進的機會(見9.1,9.2和9.3),并實施必要的措施實現其環境管理體系的預期結果。 |
無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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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不符合與糾正措施 發生不符合時,組織應: a)對不符合做出響應,適用時: 1)采取措施控制并糾正不符合; 2)處理后果,包括減輕有害的環境影響; b)通過以下方式評價消除不符合原因的措施需求,以防止不符合再次發生或在其他地方發生: 1)評審不符合; 2)確定不符合的原因; 3)確定是否存在或是否可能發生類似的不符合。 c)實施任何所需的措施; d)評審所采取的任何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e)必要時,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變更。 糾正措施應與所發生的不符合造成影響(包括環境影響)的重要程度相適應。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下列事項的證據: ——不符合的性質和所采取的任何后續措施; ——任何糾正措施的結果。 |
4.5.3 不符合,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處理實際或潛在的不符合,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程序中應規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a)識別和糾正不符合,并采取措施減少所造成的環境影響; b)對不符合進行調查,確定其產生原因,并采取措施以避免再度發生; c)評價采取預防措施的必要性;實施所制定的適當措施,以避免不符合的發生; d)記錄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結果; e)評審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所采取的措施應與問題和環境影響的嚴重程度相符。 組織應確保對環境管理體系文件進行必要的更改。 |
10.3 持續改進 組織應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與有效性,以提升環境績效。 |
無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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